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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之”“其”活用为第一、第二人称说的否定置辩——兼论“之”的助词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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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汉语语法论著断续有“之”“其”可以活用为第一、第二人称、反身代词的说法。这是不正确的。

    首先,申述一点理论上的制约性的认识。从语言机制来说,代词本身就是替代性的,即间接性的,它的具体性、明确性,要比被替代的名词差,这就要求它在间接的替代性上具体、明确,而不宜再有所游移、变动、灵活。也就是说,要用替代的明确性这一优长功能来补偿表达间接的这一相差功能。

    以指示代词而言,汉语多数方言和普通话只有近指和远指两系,多数外语也是如此。少数方言还有“中指”一类,即所谓“三分法”,多有一种。从理论上孤立看,可能分工更细而指代更明确些。但从实际看,“这”和“那”本身并无明确的界限之分,所谓“中”自然更无事理的实际规定。多数汉语方言没有“中指”代词,普通话也不选择它,多数外语也没有“中指”,应当说这正是由于它不符合指代要充分明确的要求。

    人称代词的“我”、“你”、“他”、“它”本身是十分明确的,比“这”和“那”的区分要明确得多。语言实践没有必要再让某一个有准确固定性的代词也可以表述另有分工的某一个人称代同。“活用”实际上是制造混乱,破坏分工,使自己的间接表述性变得更不明确。语言是要向精密和系统性发展的,这种“活用”与精密性是背道而驰的,也并未对人称代词的系统性有什么补益。所以,“之”“其”人称活用的说法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

    主活用说的著作有:

    《马氏文通》第二章“指名代字”节中说:“且兼人、已言。”所谓“兼人”,即指说话的对方,用为第二人称;所谓“己言”,即说话者自称,用为第一人称。

    吕叔湘:“‘之’和‘其’都有时候代替第一身,‘其’字有时候还代表第二身。……这样看来,‘之’和‘其’,作为第三身指称词看,一方面是不很完备,一方面又不很纯净。

    王力:“‘之’和‘其’虽然同属于第三人称,但是可以灵活应用:有时候是说话人本人自称,有时候是指称对话人。”

    台湾著名语言学家周法高:“‘之’字兼指人、物、事。指人时,且可指说话者自己。”杨伯峻、何乐士:“‘之’字指人,有时形式是指第三人称,实际是指自己的。”

    张世禄:“表第三人称的‘之、其’,有时实际上代表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从第三人称代词只用作定语和宾语,有时又能代表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来看,上古汉语第三人称代词是发育很不完全的,实际上它们是从指示代词转化而来的,因而总是带有指示的意味。”

    余行达主编东北师大出版社《古代汉语》、汤可敬主编北京出版社《古代汉语》也有此说。此说虽已经有一百多年,但在肯定和否定两个方向上都未有实质性的发展。持此说者只是举出个别例句,从翻译作认定性立论,而不能说明原因和规律。而且各种具体说法很不一致,游移矛盾。多数古汉语语法论著不说有此用法,但也不作置辩性的否定,只是以回避传示不同意此说。本文首次对这种用法做全面的否定驳论。

    代词本身就是替代性即间接性的表述,这就要求它在间接的替代性上具体、明确,而不宜再有所游移、变动、灵活。名词、形容词、数词,都可以活用为动词。只是词性的活用,词义是共同的。而所谓“之”“其”的活用,却是词性不变,是纯粹的词义变化。既不合语法理论,也不合词义理论,而有诸多违碍。现代汉语、方言、外语,都没有同类现象。这些宏观方面的事实对比说明那样的倡说应当是错误的。

    各家活用说的具体内容也不一致,共有四类。本文一一复核他们的例句,坚持“之”“其”的第三人称、指示代词的常义,对活用说作全面的辨析而否定。

    第一类,所谓“其”活用为“我”的例句。

    韩愈《上张仆射书》:“愈蒙幸于执事,其所从旧矣。若宽假之使不失其性。”马建忠说:“‘其’偏次广之’,宾次。皆愈谓己也。”按,若把意思准确而细致翻译,应是:韩愈我蒙受你的幸遇,那时间是很早了。若宽限时间,使我不泯失这种性格。

    “旧”的主语是介词结构“所从”指代的“时间”。马氏说“其”是定语,正确,但没有说中心语是什么。如果“其”是“我”的意思,那它的中心语是什么呢?自然不能说是:我的时间是很早了。可见这个“其”不是“我”的意思,而仍然是远指代词。如果把“不失其性”解释成:不泯失我的性格。就不能明白是怎样的性格。实际是承上说:不泯失这种性格。可见这个“其”也不是“我”的意思,而仍然是近指代词。

    《孟子.滕文公上》:“今也父兄百官不我足也,恐其不能尽于大事。”马建忠、吕叔湘、王力都有此例。但杨伯峻对此例的译文是:“恐怕这一丧礼不能使我尽情竭心。”本人是要尽大事的,担心的是三年之丧的礼制不能保证尽大事。如按活用解释,倒成了别人恐怕我本人不能尽大事,有背原意。张世禄却把此例说成活用为第二人称。主活用说者对同一例句解释的此类矛盾,本文不一一详及。吕叔湘例,柳宗元《柳州诸记》:“自余为戮人,……日与其徒上高山,入深林,穷回溪。”是说“同那些徒仆”。余行达例,《战国策.秦策》:“臣愿悉言所闻,大王裁其罪。”其实直译应是:裁定它(指所闻)的过错。

    “其”仍然都是指示代词或第三人称代词。如果例句这里没有“其”字,翻译也可以增加“我”或“自己”填补空白。也就是不自觉的改写了句意的有关部分。只是合宜的意译,而不是与原文完全对应的直译。

    第二类,所谓“其”活用为“自己”的例句。

    《马氏文通》说:“‘其’解如‘己’字者,则所指必同一句读也。”共有七例。

    《孟子.梁惠王上》:“欲夺其民时。”马氏释为“夺已民之时”。而杨伯峻翻译为:秦楚占了他们老百姓的时间。”意思更为明确,因为这是别人的叙述,非自我说明。

    《孟子.公孙丑下》:“谏于其君而不用,则怒,悻悻然见于其面。”但这是第三者对别人说话,表述也可以是:他的国君、见于他之面。都指谏者。

    《孟子.尽心上》:“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按,主语不是“我”,不是只说自己,而是推论所有人都应当如此。省略的主语是泛说的“人”。所以,对这个“人”只能用“他”来表述。即:尽了他的心。杨伯峻译文:“充分扩张善良的本心,这就是懂得了人的本性。懂得了人的本性,就懂得天命了。保持人的本心,培养人的本性这就是对待天命的办法。”可对比。

    《庄子.胠箧》:“当是时也,民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乐其俗,安其居。”是后代人说前人,主语不是“我”,是“民”。所以“其”是“他们”或“那样”的意思。

    《史记.货殖列传》:“人各任其能,用其力,以得所欲。”情况同上。

    《礼记.大学》:“君子贤其贤而亲其亲,人乐其乐而利其利。”按,杨树达《词诠》把此例正是用为“其”的指代词“彼”的义项例证,并有按语言:“《左传》桓二年《经疏》云:‘凡言其者,是其身之所有。’此释领位其字最为明白。”说的是那些贤人、亲人。可以说“己亲”:自己的亲人。但不可以说“己贤”:自己的贤人。

    韩愈《何蕃传》:“蕃之力不任其体,其貌不任其心。”是韩愈的话,不是何蕃本人的话。所以只能是:他的身体、他的心。

    马氏释言:“‘其体’‘其心’犹云‘已体’‘己心’也。以上所引,‘其’字为偏次者,皆指同句同读之起词。”他的意思是说,这些“其”就是该句主语的其人。这也完全正确。但这只是事理,却没有考虑并不是从第一人称说的。马氏的失误正是不细辨此点,完全用事理代替词义。

    第三类,所谓“之”活用为“你”的例句。

    张世禄仅一例。韩愈《答吕靈山人》:“方将坐足下,三沐三熏之。”按,实际是说:(因为我自己是肮脏的),我要请足下来我这里就座,就多次沐浴、熏香。“之”指代的是我和房屋。《汉语大词典》:“三衅三浴:再三熏香、沐浴。表示待以优礼,对人尊重。‘浴’或作‘沐’。《国语.齐语》:‘比至,三衅三浴之。桓公亲迎于郊。’韦昭注:‘以香涂身曰衅,亦或为熏。’亦表示郑重其事。”若按那样活用理解,就成指对方是龌龊的,要对方洗净自己,再来见我。可见多么错误。

    汤可敬《古代汉语》有两例。《新序.义勇》:“子不吾与,吾将杀子,直兵将推之,曲兵将钩之。”按,确是说“杀子”的方式。但应当认为“之”是“子”的通假。《战国策.赵策四》:“愿及未填沟壑而托之。”被解释成:(把他)托给您。其实应是:托他(给您)。双宾语可省略任何一个。

    第四类,所谓“其”活用为“你”的例句。

    韩愈《刘正夫书》:“足下家中百物,皆赖而用也,然其所珍爱者必非常物。”韩愈《与崔群书》:“足下之贤,虽在穷约,犹能不改其乐。”马建忠说:“其,指与语之人。”

    吕叔湘例,侯方域《与阮光禄书》:“独惜执事伎机一动……必至杀尽天下士,以酬其宿所不快。”按,但坚持词的常义,仍然各是:(你)那些所珍爱的;(你)那乐趣;抵消(你)那过去的不快。这里的“(你)”,是表示:即令句子中没有“其”字,也可以按事理补出这种领属关系。也就是说,所谓活用为第二人称,实际上是从相关事理来填补句子中未言的空白。

    王力之例,《墨子.尚同上》:“天子发政于天下之百姓,言曰:‘闻善而不善,皆告其上。’”王力解释说:“其上”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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