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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之”“其”活用为第一、第二人称说的否定置辩——兼论“之”的助词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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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即“你们的上司”。按,不是直接引录某天子的原话,而是墨子措句以叙其事。天子当日对百姓可能说:你们的上司。别人对第三者转述就是:他们的上司。何况天子当日也可以说:告诉那些上司。

    又如《战国策.赵策四》:“老臣以媪为长安君计短也,故以为其爱不若燕后。”被译为:您爱他比不上爱燕后。其实应是:那样的爱他比不上爱燕后。杨恽《报孙会宗书》:“故敢陈其陋。”实际应是:陈说这些陋见。

    第五类,所谓“之”活用为“自己”的例句。

    《史记.魏公子列传》:“臣乃市井鼓刀屠者,而公子数存之。”马建忠说:“之”指朱亥,对“公子”自称,谓己也。但是,若这样,“公子数存自己”的意思却成为:公子数存他自己。便与原意相反。《战国策.秦策》:“今先生俨然不远千里而庭教之。”马建忠说:“之”是秦王对苏秦言,谓己也。但是,对比“先生想(看、说、指)自己”之类,“先生教自己”的意思却成为:先生教他自己。也与原意相反。这些例句的“之”,应该是无义的助词,详见后文。

    第六类,所谓“之”活用为“我”的例句。此类例句很多,都不必说明举例的人。它们可以分成两类。

    一类是少数,“之”仍是常义。如《左传.成公三年》“若从君之惠而免之。”王力说:“免之”的“之”,说话人知罃自称。《左传.宣公二年》:“士季曰:‘谏而不入,则莫之继也。会请先,不入,则子继之。’”王力说:前“之”字指听话的赵盾,后“之”字士季自称。

    对于这二例,北京大学中文系《语言学论丛》编委会所编《语言学论丛》第六辑有郭锡良《汉语第三人称代词的起源和发展》,文章说上述的解释“都是不对的”。前例“免之”就是免掉杀戮这件事,后例两个“之”都是指向晋灵公进谏这件事。文章评论说:“由于不明确‘之’的这种泛指作用,过分看重它的第三人称代词的性质,在讲不通时,就只好用‘灵活应用’来解释。”又说:“必须指出,现代汉语的‘他’,有时用于委婉的说法,既可以是自称,也可以是指对话人;但我们绝不能用现代汉语中的‘他’来比附上古汉语的‘之’。因为现代汉语的‘他’是确定无疑的第三人称代词,而上古汉语的‘之’本质上是一个泛指代词;何况所引例句,完全不是什么委婉的说法。特别是第二例,既代‘我’,又代‘你’,未免太‘灵活’了。”

    所谓“之”活用为“我”的另一类例句很多,例如:《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唯余心所命,谁敢讨之?”被翻译成:我想立谁就立谁。谁敢讨伐我?《史记.滑稽列传》:“幸来告语之,吾亦往送女。”柳宗元《捕蛇者说》:“蒋氏大戚,汪然出涕曰:‘君将哀而生之乎?’”文天祥《指南录后叙》:“呜呼!予之及于死者不知其几矣!……真州逐之城门外几彷徨死。”《战国策.齐策一》:“寡人不敏,今主君以赵王之教诏之。”“齐王曰:‘齐僻陋隐居。托于东海之上,未尝闻社稷之长利,今大客幸而教之。’”《战国策.赵策三》:“应侯曰:‘公子将行矣,独无以教之乎?’曰:‘且微君之命命之也,臣固且有效于君。”’《战国策.燕策二》:“今王使数之罪,臣恐待御者之不察先王之所以畜幸臣之理。”《聊斋.画皮》:“此所良佳,如怜妾而活之,须秘密勿泄。”《国语.晋语八》:“宣子拜稽首焉,曰:‘起也将亡,赖子存之。’”

    应当对这种现象另作考察。这类“之”都是在动词谓语之后,好像是宾语。但还有许多类似的“之”,却不是宾语,应当把它们作为一个共同的大范围来观察和高度概括实质。笔者以为它们都应属于古今学者初步或局部己言的垫音助词范围,也是一种常义。有以下各类情况。

    第一类,不及物动词后有“之”。《论语.宪问》:“桓公杀公子纠,召虎死之,管仲不死。”《礼记.檀弓上》;“谋人之军师,败则死之;谋人之邦邑,危则亡之。”《左传.闵公元年》:“不如逃之,无使罪至。”《商君书.开塞》:“天地设而民生之。”《韩诗外传》卷六第二五章:“君曷为而退之?”《史记.孔子世家》:“余低回留之。不能去之。”《论语.阳货》:“前言戏之耳。”《诗经.小雅.蓼莪》:“鲜民之生,不如死之久矣。”《史记.货殖列传》:“渊深而鱼生之,山深而兽往之。”

    第二类,形容词、副词之后也有不是宾语或结构助词的“之”字。

    《诗经.小雅.十月之交》“今此下民,亦孔之哀。”《公羊传.僖公二二年》:“过而不改,又之,是谓之过。”《管子.七法》形势、器具未具,犹之不治也。”王安石《伤仲永》:“卒之为众人。”《战国策.齐策》:“不早图,必后之。”《国语.晋语一》:“今夫以君为纣,若有良子而先丧纣,无章其恶而厚其败。钧之死也,无必假手于武王。”言同样是死,不必让周武王杀死殷纣。《汉书.匈奴传》:“匈奴人众不能当汉之一郡,然彼所以强之者,以衣食异,无仰于汉。”

    第三类,还有大量的如下词语:久之、顷之、徐之、复之、上之、下之、内之、外之、次之。应当说,它们的共同之处就是借助“之”这一无义的助词,使“之”字与前后隔开,形成小停顿,以示之间不是从词义形成的结构关系。同时提示“之”字前的局部,不论是什么词性或词义,都成为含有动词性的内容。如“又之”即又犯一次,“钧之死也”即比较起来同样是死,“后之”是落后了,迟慢了。“久之’是过了很久。“上之”是从最好方面说,“外之”是从外面说。有时“之”也全无什么作用,如“犹之不治也”。总之,起着一种似有似无、似此像彼的作用。若就某一二具体例句言,似乎可说接近某种常见用法,却又不能类推于其他的例句。

    第四类,许多例句中的受事宾语已前置,作了主语或其他成分,谓语之后的“之”也不再是宾语,而是垫音助词。

    敦煌本《捜种记》“段孝真”条:“即将梁元纬等罪人于真墓斩之迄。”这是处置式,“斩”的宾语“梁元纬等”已前置。“之”非宾语。陆游《修居室赋诗自警》:“茅可刈之野,木可伐之山。”《墨子.修身》:“奈慝之言,无入之耳;批扞之声,无出之口;杀伤人之孩(按,‘諌’字之借),不存之心。”是说:奈邪的话,不听到耳;打人的声音,不出于口;杀伤人的萌念,不存于心。《汉武故事》:“扇屏悉以白硫璃为之。”《荀子.劝学》:“青,取之于蓝而甚于蓝;冰,水为之而赛于水。”《水经注.巫山.巫峡》:“其颓岩所遗,比之诸岭,乃当抗峰朗峨。”《抱朴子.对俗》:“将一四岁女,置之大冢中。”

    第五类,许多例句中动词和宾语之间,却置有无义的“之”。

    《庄子.齐物论》:“而独不见之调调之刁刁乎?”(惟独看不到树枝摇动)按,“调调之刁刁”是宾语。“见之调调之刁刁”的第一个“之”,就是位在动词和宾语之间,自然不是宾语,不是第三人称代词,哪里能是人称活用呢?又,“是以圣人和之以是非而休乎天钧。”实言调和是非。“之”字义虚,“以”字也义虚。《庄子.人间世》:“回(按,颜回)尝闻之夫子曰:‘治国去之,乱国就之……”《庄子.肤箧》:“为之斗斛以量之,则并与斗斛而窃之。为之权衡以秤之,则并权衡而窃之。为之符玺以信之,则并符玺而窃之。”为之斗斛,即作斗斛。其他同此。

    《左传.僖公十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左传.僖公四年》:“公祭之地,地坟。”慧远《大智论妙抄序》:“无性之性,谓之法性,因缘以之生。”谓之法性,叫法性。《荀子.劝学》:“目好之五色,耳好之五声,口好之五味,心利之有天下。”《荀子.王制》:“王夺之人,霸夺之与,强夺之地。”成王业者夺占人心,成霸业者夺占盟友,恃强者夺占土地。《管子.心术》;“不求之此,焉能知彼?”《墨子.非命中》:“然胡不考之圣人之事?……胡不考之诸侯之传言流语乎……胡不考之百姓之情?”言不考察圣人之事,等等。《左传.昭公十六》:“斩之蓬蒿藿檸而共处之。”《左传.昭公五年》:“国家之失,失之道也,则祸乱兴。”

    还须联系许多这样的例句:其中的“之”,固然可以从语法上说是宾语,但在具体言语行为中实际是不说这个宾语的。因此,硬是把这个宾语落实译出,反而深感笨拙、啰嗦、别扭、不自然。例如《孟子.离娄上》:“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又如“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失之毫厘,差之千里”、“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戒”、“此言得之”、“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则胜”等等。

    上述“之”字的种种助词用法,已有许多古今学者点滴而侧面举出。吕叔湘《文言虚字》说:“在另一方面,也不是所有的‘之’都可以翻‘他’。”举例就有“学而时习之”、“姑妄言之妄听之”。又说:“这些‘之’字都不能说‘他’。……这一类‘之’字到了白话里多半采用省略法。”王力、杨伯峻及多位学者多次说过,不少句子中的“之”字所指代的实体是难以把握的。周法高说:“‘之’字所指不见于上下文。有些可以猜出来,有些则不易确定。”“有时‘之’字虽在宾语的地位,而近似虚词。”杨伯峻、何乐士说:“不及物动词后加的‘之’实无所代。”

    唯有动词后宾语位置上一种,还未曾有人触及,笔者以为它也是助词用法。所谓数量比较多的“之”活用为第一人称例句也是这同一机制,即本不是第三人称代词,所以根本无所谓活用为第一人称。杨树达直接说“之”有语首助词、句中助词、语中助词、语末助词的用法,可谓独到。

    而其他语法著作都不列“之”的助词用法,则疏忽或避忌了古汉语研究和学习中一种很实际的疑难。

    研究语法的目的,是揭示语言的规律,即合理而可理解性。遇到有疑难的词义,首先应坚信而坚持常义,而不宜轻说新义。坚持常义,相对来说是局部问题,而立新义则是涉及全局的。所谓“之”“其”活用,没有揭示什么语言规律性、合理性,反而显得混乱,捉襟见肘,方柄圆凿。

    (原载《成都师专学报》1994年第1期、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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