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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曲释词》第二册失误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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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合下释为眼下、目前。确,但所举二例均非是。商政叔《夜行船》套《阿忽那》曲:“合下手合平,先负心先赢。休只待学那人薄悻,往和他急竟。”应是“下手”为词,即着手,做之义,句言:应当采取措施平合吗?她会先公开负心的呀!另例吕止庵《风入松》套《新水令》曲:“他说得话儿岩。合下手脾和,莫不是把人赚?”也应是“下手”断词。又,释者引朱熹、《董西厢》“合下”例,释为“当初”义是对的,说也有“眼下”之义也是对的。然而“合下”何以会有此义呢?这个“合”字是什么意思呢?释者未言。“合下”是“当下”更换语素而成,“合”与“当”都有应当义,因而可以更换。《朱子语类卷二十一.论语三.学而篇中》:“曾子三省,看来是当下便省得,才有不是处,便改。......只是合下省得,便与它改。”正把“合下”同“当下”互言,可为佐证。所以对“合下”的简明释义应即“当下”。若指现在之事,即为眼下、目前;追叙以前之事,即为当时或当初。“此时”、“那时”都是如此。严格来说,“当时”是词之义,即“所指”,而“当初”只是词义之用,即“能指”。

    33.黑头虫朱居易《元剧俗语方言例释》:“据民间传说,黑头虫和黄口鶚,都是吃父母的虫鸟,因用来比喻忘恩负义。”又言:《太平广记》卷四七七“法通”条,载:“今蝗虫首有王字,固自不(按,引文脱此“不”字)可晓。……旧言虫食谷者,吏部所致,侵渔百姓,则虫食谷,虫身黑头赤者武官也;头黑身赤,儒吏也。’按,此言官吏贪污残暴,则虫身(头)黑食谷;黑头虫与官吏大有关联,民间传说遂用以讥寓官吏,当有可能。录之备考。”按,朱居易书对所言民间传说并未引出根据,也未指明黑头虫究是什么虫,应是意想。《元曲释词》以《法通》事作根据也是牵强附会。《法通》所记只是个别人对贪吏的咒骂,言他们死后贪性不变,仍为害虫。但这并非民间传说。原记载用头黑身赤的蝗虫喻文官,用头赤身黑的蝗虫喻武官,也不会转为仅用头黑(而不言身躯之色)的虫比喻一般人忘恩负义。而且所谓“黄口鶚”是什么鸟,也不能说清楚,这两种虫鸟“吃父母”也未实言,所以这种解释仅是捕风捉影罢了。应当另求确释。

    此言“黑头虫”义近于“人面兽心”“衣冠禽兽”。黑头实指人头上有黑发,而身躯无毛,仅同动物有形式上的区别。虫,是对动物的总称。《大戴礼.曾子天圆》:“毛虫之精者曰麟,介虫之精者曰龟,倮虫之精者曰圣人。”《荀子.非相》:“然则人之所以为人,非特以二足而无毛,以其有辨也。”这是从哲理言人与动物的区别。非特二足无毛,换句话说即仅是头有黑发。有辨,指智慧人伦道德,唐诗人寒山诗有:“人是黑头虫,刚作千年调。铸铁作门限,鬼见拍手笑。”正是讥讽用法。元曲“黑头虫”的渊源即由此来,至于“黄口”并非鸟名,而是雏鸟之义。“黄口”即黄口小儿之“黄口”。此不多说。

    46.堠子释为:“谓了望望敌情的土堡。《北周书.韦孝宽传》:‘一里置一土堠,所以记里程也。’”按,释误,引文也不准确。瞭望敌情的是土堡,内中住人,而筑在路边的只是个土堆,是里程的标记。引例原文本是:“先是,路侧一里置一堠,经雨颓毁,每须修之。自孝宽临州,乃勒部内,当堠处植槐树代之。”堠间距各朝不同,早期有一里一堠的,例引《潇湘雨》“恨不能五六里安个堠子”就是沿用这种情况,希望每过一个实隔一里的堠子是隔五六里,以期早达目的地。但多数情况下都是五里单堠,十里双堠。《罗李郎》即言“出陈州五里巴堠子。”元曲中“堠子”都指路边的记里程的土堆。

    57.葫芦提宋代吴曾《能改斋漫录》已确释为糊涂义。《元曲释词》新补‘葫芦提’是‘鹘突’的转音,而‘鹘突’即‘糊涂’也,‘提’是语尾词。”然而,那个“芦”何以会转成“突”字?说“提”是语尾词又有什么证明?综观《元曲释词》全四册,对于不能确言而无解的语素,往往用“音转”、“语助词”之类轻开言议,放弃深究。又,《宋元语言词典》本条则另言:“葫芦提”应是“葫芦倒提”之略语。也是想当然而无证。葫芦无法倒提,倒提也没有必要。

    今按词源应是“提葫芦”,鸟名,古称为“鹈鹕鸟”。颌部下处有一大皮囊,能伸扩缩小,可贮水兜鱼,此为人熟知。民间谐音为“提壶鸟”。葫、瓠、壶,三字古代常通用。古谚“中流失水,一壶千金”之类,即指称用葫芦作浮具渡水不溺,这也无需多言。“葫芦”即古代语言学家所谓的“缓言‘瓠”则是“急言”。将“提壶鸟”变回去,又成“提葫芦”鸟,再把此“葫芦”趣说成酒葫芦,故唐宋诗词多见以提壶鸟来兴酒。酒醉则糊涂,这才是词义的来由。“提葫芦”倒转为“葫芦提”后,字面上“提”即提着,实际却指“提说”。如周仲彬散套《斗鹌鹑.自悟》:“问甚鹿道作马,凤唤作鸡,葫芦大家提,别辨是和非。”吴仁卿小令《金字经》:“酒钱怀内揣,葫芦在,大家提去来。”言大家提葫芦饮酒大家一醉糊涂,都胡乱提说。或者还可以把“提”字再谐音而变成其他的实意。《雍熙乐府》卷十八无名氏《红绣鞋.遇美》:“葫芦题猜不破。”《乐府群珠》卷四关汉卿《普天乐.随分好》:“将一个发慈悲脸儿朦着,葫芦啼到晓。”又如无名氏失题小令:“随时达变变峥嵘,混俗和光有甚争?只不如葫芦蹄每日相追趁。”其中“葫芦蹄”即糊涂走之意。当然在多数情况下的“提”字已融熔在词义之中而不独立外现。如《窦娥冤》“念窦娥葫芦提当罪愆”,葫芦提即糊里糊涂被判罪。但绝不能说提字是无义的语尾词。一个语尾助词的判定要靠一批规律性的构词,绝无仅在一个词中孤立存在的语尾助词。

    74.欢恰例略。释云:“谓欢乐融恰,又作欢洽,音义并同。”这当然是说“欢恰”是近义语素联合式构词,“恰”是“融恰”的省说;“洽”则是“恰”的借音字。这三点都大不妥。因为有大量的以“洽”为第二语素的双音词,如:款洽、博洽、该洽、喜洽、谦洽、狎洽、紧洽、敦洽……容不赘例。能说其中都应是以“恰”为本字吗?都是“融恰”的省写吗?严格说,“融恰”的“恰”本应作“洽”。“洽”之义为全,为合,故言“融洽”,充分交融之意。而“恰”之义为正好,为对当。《现代汉语词典》和《新华字典》都只有“融洽”而无“融恰”,未见辞书收有“融恰”词。《元曲释词》第三册109页“恰”字条释义第四项共举“欢恰”与“喜恰”五条书证,其中《董西厢》“这世为人,白甚不欢恰”,《酷寒亭》“子母们恰欢洽”二例,与第二册“欢恰”条所引全同,然而那里的解释却另外是:“上举‘恰’字,一作‘洽’,用为欢、喜的语助词,无义。”两释又是矛盾不一了。其实,所谓语助词一说也不妥当,绝不会单为“欢洽”和“喜洽”两词专设一个语助词。前文已举多量的以“洽”为第二语素的形容词,笔者认为“洽”字本为合、全、遍义,在这些词中已虚化为一种程度甚的类义,笔者认为是书面形容词词词尾性质,需专文详说。

    90.浑家释言:“本指全家;专用以指妻,则为由全取偏之例。”按,此应不确。以全指偏的修辞对于每一个“偏”是相同的,即每个局部都可指称全体。如春、夏、秋、冬,都可指称一年,头、腿、胃任何一处不适都可统言身上有病。而且不论对那一部分言,春夏秋冬、身体某一部分的名称是固定不变的。然而只有丈夫才称妻子为“浑家”,作丈夫妻子的这个固定的人,家庭中其他成员却不能如此称呼她。全家其他成员也都不能指称全家。此可证妻之称的“浑家”不是以全取偏的修辞用法。换句话说,全家义、妻子义的“浑家”实际各是一个词,同形异构,因而异义。作全家讲,浑之义为全,“浑家”是偏正式。作妻子讲的“浑家”未见有人解说,我以为“浑”是浑浊义,指不明事理,“家”是指人的词尾,如:女人家、老人家、后生家、农家、船家、店家,诸词中的用法。“浑家”的语义机制即不明理的人。从妻子的许多异称来看,贱内、屋里人、堂客、拙荆、山妻,都带着大丈夫轻贱妻子的封建意识(“贤内助”是褒称,恭人、孺人是封号,与此两属),而“浑家”正与它们属于一系。

    125.济会例一《刘知远诸宫调》:“冤家济会亦今时,恶业相逢怎由你?”释云:“济会,即济惠,‘会’为讹字,应从‘惠’。‘济惠’者,谓以财物救助人也。”按,此例言仇人现在又相会了。因此,“会”字不误,倒是“济”是“际”之借字。际会,即交际、交接、会合义。

    202.惊急列所附列的异形词有:惊急力、惊急烈、惊急里、惊吉利、荆棘律、荆棘列、荆棘剌、慌急列、急惊列,等等。释云:“惊吉列,形容神情惊慌之词。”确。但又言:“吉列、急力、急烈、急里、吉利、棘律、棘列、棘剌、急列等,倶为惊的语助词,无义。”此误。“惊急”应是词干,急与惊有事理关系而复说,急字义实。只有第三个字才是助词,其中的“里”是本字,其他的都是别写。

    223.例句如《风光好》三折“今日个着柄冰霜脸”。释云:“这里的’字,谓‘进’也。脸,即进(绷)脸之意。”按,绷脸之释仅可通句意,不足释“證”之义。词应是“倔”的借字。指态度不好。而“绷脸”言绷紧,不舒缓,这是从另一个角度来形容。二者相通,而不相同。

    235.科第四义:“用在语尾助词,无义。”书证为《忍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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