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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大词典》应如何精益求精——以“指”字词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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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得多。一个词可以有几个近义词,词典释词应把握语素义和结构最切近,对等性最强的一个作表述,学习语言也是如此。试比较“指瑕造隙:犹言寻找事端,制造分裂。瑕,玉上的斑点。隙,裂缝。”(581右)“切”的“责”义要比“瑕”、“隙”的常义生僻得多,自应示明。仿此如作“指摘;指责。切,责备”,就为读者设想周到而实惠了。

    (577左)“《史记.万石张叔列传》:‘建为郎中令,每五日洗沐归谒亲,入子舍,窃问使者。取亲中裙厕腧,身自浣涤,复与侍者,不敢令万石君知,以为常。’后以‘指舍’用为人子侍亲尽孝的典故。”这只是指明出处及故事大端,而“指舍”本身的意思却置之不顾。应指出“指舍”是对“入子舍”的换说,舍即指子舍,是佣人住的偏房或小房人汉大子“舍”条有释。“指”是“向”之义。

    又如“指”的第十一义:“量词。用以计算人口。宋苏轼《与黄师是书》:‘又闻子由亦窘用,不忍更以三百指倭之。’元揭傒斯《寄题九江义门陈氏寿安堂》:‘往时冠盖如流水,撞钟鼎食三万指。’清魏源《圣武记》卷六:‘乃伐箐中数百丈老藤,夜往钩其栅,役数千指曳之。”。看完所释仍不知用“指”怎样计算人口,它是怎样的量词。原来一人有十指,十指指代一口人。宁肯少举一例,也应把此隐曲交代明白。

    举手投足之劳,于注大有助益。“勿以善小而不为”,这对词书注释也是适用的。许多词义之难不在词义本身,而在能有此词义的机制。人们不是基于此义而用此词,而是基于它的奇特的机制才选用此词的。

    通假是词义隐曲中常见的一种类型。明通假是《汉大》注释内容之一,有体例性的专用语“通”。但疏而未明,因而未解说的也不少。

    (581左)“抵掌,击掌”,应先指明“指”通“抵”,再释词义为“击掌”。

    (583右)“指点,指挥”,应指明“泼”通“拨”。

    (585左)仅释为“指示”。例句内容与上述第二类的一样,只是“使之瞻见指注”句,此处一作“使之遥见而指属”,一作“见兔而指属”。两“属”应读zhu。即意念集中于某,但一般读者易误为音shu的常义。这种因难作注,有画龙点睛之效,也就把“指注”和“指属”既从词义的相同联系起来,又从语素的不同区别开来。

    七、释义欠精当

    如前述释“指”为“用以计算人口”,会使误解为通行的人口计算方式,实际当然不是如此。《史记》中记牛羊数目,或用“四蹄”,或用“两角”,或把蹄角加起来,表示一只。如《货殖列传》“陆地牧马二百蹄”即五十匹。“牛蹄角千”即1000十(4蹄十2角)=167头。后人仿效这种办法,舍简明而求趣难,便用十指表示一人。准确精当的注释宜是:古代诗文对人数的趣意表述,十指即一人。

    (574右)“指点安排。”“安排”与“分”距离太远,似宜为:指点吩咐。

    (575左)“犹不日,谓为期不远。”宜简明而又精当地释为:是“指日可待”的省说。“不曰”的“日”是名词动用:规定日期。它的难度更大。试比较577右“指屈:犹言屈指可数。”就是精当的了。

    (577右)“谓故弄玄虚。”

    (573右)“比喻耍手段、说空话哄人。”

    (581左)“比喻空想或虚假不实。”

    这三条的如此释义失于简单和太绝对了。它们的同异应如下。指山卖磨:指看山里的石头,当做制好的磨子卖给人。指雁为羹:指着空中飞雁,当做羹菜吃。它们的字面本义,即喻体本身,是应释出的。由此可知二者的本义也就是“指空说空”,就是空想不实,可以是对己,也可以是对人。如果有意如此对人,这才是故弄玄虚,耍手段。如同“望梅止渴”、“一个鸡蛋的家当”、“画饼充饥”等一样,可以是无知的自欺,也可以是不怀好意的欺人。

    八、误袭旧释

    (832右)“核实。指,通‘稽’。 ”引例是《荀子.正名》“制名以指实”句,引于省吾先生说:“指应读稽……指实亦稽实也。”又释言:“一说指明事实,见杨注。”其实杨注为确:在制名的过程中要核实,制名的目的却是为了表明事实。于说是滥用通假。凡是用常义能讲通的,就无需外借通假;舍常义而用通假作歧解,就是滥用通假。

    又,同条“证实。指,通‘稽’。《醒世恒言.大树坡义虎送亲》:‘谁知他定要见丈夫的骨血,方能指实。”’其实此应是说“指明实际”。况“稽”本身并无“证”或“证实”之义,怎会被用为如此的通假义呢?

    (585左)“证明;证据。指,通‘稽’。”其实就是“指点而证明”。

    (581右)“犹行止。《淮南子.原道训》:‘凡人中寿七十岁,然而趋舍指凑,日以月悔,以至于死。'”高诱注:“指,所之也;凑,所合也。指凑,犹言行止也。”参见下条。

    (577右)“旨趣,宗旨。《淮南子.齐俗训》:‘故百家之言,指奏相反,其合道一体也。’又《要略》:‘指奏卷异,各有为语。’黄生《义符》卷下:‘指奏即旨趣,古音近通用。’”把这两条例句比较,清楚地看出“奏”是“凑”的通假,“指凑”即指向、会合之处,可归纳为“旨趣”、“宗旨”,无烦另说“奏”是近音的“趣”的通假。高诱舍“指”的“向”义,而注为通假“之”的“到”义,也是滥用通假。

    九、例证不符

    “指”的第七义是“斥责”,例三《梅香》三折:“罢罢罢,这妮子连我也指下来,想起来则是我养女儿不气长,都是我的不是了。”然而“斥责”义不当带趋向补语“下来”。顺着这个破绽核查原文,引例之前叙夫人责问正旦为何引小姐同白敏中相会,正旦言:“休打闪了手。此非妾之罪,皆夫人之过也。你索取一个治家不严的招状。”夫人云:“这小贱人连我也指攀着。”接着正旦叙了夫人四罪,夫人即言“这妮子连我也指下来。”可见后文的“指”即前文”指攀”,都应是拉扯、牵连义。这是示例与释义不符。

    (584左)引《渔樵记》二折:“指亲托故厮还,趋时附势故相干。”不仅第二折中没有此句,全剧中也没有。这是例证文字与出处不符。只是笔者一时尚未查明出处。

    (577右)只能是指明合宜,或指明怎样办,却释为:“犹阐明”;而此义的词应是“指宣”。例一《晋书.王浑传》:“旧三朝元会前,计吏诣轩下,侍中读诏,计吏跪受。臣以诏文相承已久,无他新声,非陛下留心方国之意也。可令中书指宣明诏,问方土异同,贤才秀异,风俗好尚。”原文正是“指宣明诏”:指点皇帝的旨意而作传达。原引例仅“可令”以下,为了词义明显,笔者补引了前文。《汉大》误录为“指宜明诏”。例二《梁书.武陵王纪传》:“今遣散骑常侍、光州剌史郑安忠,指宣往怀。”言指点而宣明往怀。《汉大》也误录为“指宜”。这是例句被释词语与原文不符,因而又与词条不符。这种不符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是较大的,在词典中是严重的失误。

    十、舍难取易

    这是专就设立词条而言,不少难度较大的词语未收,而大量容易的词却占了篇幅。辞书的用途、价值主要是为读者解难,而不是存易以足数。笔者以为以下一些词目相对来说是可以舍去的:指天为誓、指天誓日、指天画地、指日誓心、指手画脚、指爪、指引、指示、指甲、指甲盖、指甲花、指代、指印、指出、指尖、指向、指名道姓、指东说西、指明、指南攻北、指迷、指针、指桑骂槐、指纹……。这仅是就第573到579页的条目而言,580到585页,即另一半篇幅的条目不再举说。

    有些词条有的义项简易,有的义项生疏有难,可否以少而精的原则只收载后者,而有意不兼备前者。或者简易的只存义项释义而不烦举例。如“指名”一词,“指出姓名”义可舍,而“谓诗文、技艺等受人注意”、“知名;著名”、“指出罪名”三种用法必当释且示例。又如“指使”词,“差遣;使唤”、“谓幕后出谋唆使”(按,“唆”又是添足部分,因“指使”是中性词,也用于褒誉事理)两义可舍,而只释“宋代将领或州县官属下供差遣的低级军官”这一生僻义。这里说的舍简易是为了保证难词的比例。如果难词收容得齐备,易词并存也更好。

    下面一些词目则是应收而未收的。

    指宣:指点宣述。按,前述“指宜”条中已有二例,此再补隋文帝《诏释智舜》:“今遣开府卢元寿指宣往意,并送香物如别。”

    指就:向就。即向目标而达到。《魏书.源贺列传》:“虽有缮作之名,终无就功之实。爽恺茫茫,淹积年载,结架崇构,指就无兆。”

    指造:指向……而到达。《魏书.司马睿列传》:“召其党钱凤、邓岳、周抚等率众三万指造建业。”

    指诣:同“指造”。《晋书.元帝纪》:“卿指诣垂相,具宣联意,使摄万机,以雪大耻。

    指通:通向。《列子.汤问》:“指通豫南,达于汉阴。”

    指讨:指名讨伐。诸葛亮《为后主伐魏诏》:“奋剑长驱,指讨凶逆。”

    指营:到……经营。《魏书.李顺列传》:“今和龙既平,三方无事,比缮甲兵,指营河右,扫荡万里,今其时也。”

    指玷:指点。“玷”通“点”。《抱朴子.疾谬》:“入他堂室,观人妇女,指玷修短,评论美丑。”指视:同“指示”。“视”通“示”。《史记.张释之列传》:“上指示慎夫人新丰道曰:‘此走邯郸道也。”《汉书》同传同句作“指视”。颜师古注:“‘视’读曰‘示’。”《汉书.周亚夫传》:“既然贵如负言,又何说饿死?指视我。”颜注同。

    指大于臂:比喻事物畸形发展。《说苑》:“胫大于股者难以步,指大于臂者难以把,本小末大,不能相使也。”

    又如职务名的“指挥同知”、“指挥金事”,音韵学中的“指掌图”,古书注释用语的“指微”等也应收载,此不多说。

    以上十类问题应当说不是“指”字词条所独有,而有代表性。其中有些问题实际上对辞书编纂和词义训释来说,已涉及有关理论问题,本文不作深说。

    (原载《喀什师范学院学报》199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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