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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出土文书释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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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吐鲁番出土文书与敦煌文献一样,在古代政治、经济、军事、宗教、民俗等各方面都有研究价值,但最基础的却是语言文字研究。吐鲁番出土文书的语文研究与其他方面相比,冷寂而薄弱,本文试就一些词语的校释刍言,并与《汉语大词典》作联系比较以见研究意义。

    一、委

    “其奴婢四人,谨连元赤及市卷,白如前。马四匹。如不委,请责保人案。”(阿斯塔那出土唐益谦向西州都督府申请过所碟文)

    “前件婢口于此买得,见有市卷保白如前。其马并是家畜。如不委,请责保者依口市券到勘,与状同者。”(同墓,唐益谦另一次申请过所碟文。此两例均引自《文物》1973年第7期王仲荦《试释吐鲁番出土的几件有关过所的唐代文书》,文中未言及墓号,出土文书称名也未标书名号。)

    两例的“如不委”,即如果不实。“委”是确实义,如今语“委实”中。《汉语大词典》(后文简称《汉大》)“委”的“确实”义,最早的书证是苏轼句。“委实”最早书证是司马光句。《辞源》“委”字“确实”义的最早书证是梁慧皎《高僧传.竺法兰》:“又昔汉武穿昆明池底,得黑灰,以问东方朔。朔云:‘不委.可问西域人。”但例中的“委”应是动词“知”之义,是不知为何有黑灰,不是说得黑灰不确实。吐鲁番文书此二例可把“委”的确实义由宋代提前到文书的唐开元年代。

    二、大“上”字

    “白洞屯神龙二年九月五日纳青稞杂大麦,交用两硕函量。壹函为壹点,拾点成壹大‘上’字。……已上叁拾叁‘上’字,计青稞杂大麦陆佰陆拾硕。”(《唐龙神二年(706)白涧屯纳官仓粮帐》,《吐鲁番出土文书》(以下简称《文书》,第七册第372页。)

    按,引例中略去的文字是,“尚、建、艺、献、初”,指共连续三十三次。“尚”字后面是四位仓官的各自签名。

    与此相同的是,同书第四册第83页《唐西州高昌县顺义乡户别计数帐》中有“丁户尚尚尚尚尚尚尚尚小户”尚“小户尚”字样,前者表示丁户有77户,小户五户,后者表示小户三户。原编者注:“,这是‘尚字的头三笔。唐代以‘尚’字点数。‘尚’字十笔(1作二笔),每笔代表一个相等的数量,画一笔相当于下一个筹码。”同书第八册第503页《唐道俗藏钩文书)有“张惠师,西南尚尚尚尚尚”,“翟都,东南尚尚尚尚尚”字样,当是各人游戏次数的依次记数。

    蒋礼鸿《敦煌变文字义通释》“尚字、上字、上”条释言:“就是‘上’字,证明比赛得胜的筹码。”具体论证如下:《降魔变文》:“和尚得胜,击金鼓而下金筹;佛家若强,扣金钟而点尚字。”(页382)又:“其时须达长者遂击鸿种,手执金牌,奏王索其尚字。”(页383)按,王建宫词:“竞渡船头掉彩旗,两边溅水湿罗衣。池东争向池西岸,先到先书上字归。”据此可见,“尚字”就是“上字”。舍利弗斗法胜了劳度叉以后,须达就请王在金牌上写上“上”字,表明佛家占了上风。

    后来在第四次增订本时,蒋先生又补如下一段:

    又案:友人唐长孺来信说:“承赐大著《敦煌变文字义通释》……弟数年来整理吐鲁番文书,其中俗语及唐代遣词颇有可与敦煌文书相发明者。有一屯目文书,满纸‘尚’字,虽推知当属计数用字,但无佐证。继得读大著,始得豁然。盖“尚”字为十笔,每笔为一基数,犹为今曰计选票之写‘正’字。”据唐说,“变文书尚字”谓书“尚”字于金牌之上以记其遍数,似与“上”字不同,也不宜说“上”与“尚”通。今存其说于此。

    唐先生之言为确,而蒋先生还拘泥于“尚”字仅记次数。其实在多次性比赛中正是多次胜方是定局的胜,“尚”不是用“上”之义。吐鲁番神龙二年文书言:“拾点成壹大‘上’字。”而文书中均作“尚”。可见是把多笔的“尚”特称为少笔的“上”字的大写,而藏钩游戏文书中成字与不成字的“尚”,正是“点尚字”而记胜的佳证。

    《汉大》“尚字”条:“即‘上’字。旧时某些比赛中用以记胜负的符号。”即采用蒋书首版之说,例仅《降魔变文》。看来未吸收吐鲁番出土文书研究成果,“记胜负”义说得不恰切,也失收用“尚”字笔画记数的起始义。

    三、沽各半、故各半

    “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沽各半。”(《文书》第一册,哈拉和卓九九号墓《义熙五年道人弘度举锦券》,第189页)同册第181页,哈拉和卓第八八号墓《北凉承平五年(447?)道人法安弟阿奴举锦券》中语句同,但作“故各半”,而原编者校“故”为“沽”。同书第三册第71页,阿斯塔那第四八号墓《高昌章和十一年(541)某人从左佛得边买田契》中也作“沽各半”。

    按:“故各半”的“故”使句意不通,因而被校为“沽”。但这仅是以多见的“沽”来校正少见的“故”,实际也不成文意。今议,“沽”应是“占”字之误。“占各半”是说同一契约文本,在同一纸上写成一式二份,买方卖方从中间骑缝处裁开,各持一半(即一份)为据。同书第一册第187页,哈拉和卓第九九号墓《北凉承平八年(450?)翟绍远买婢券》:“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券唯一支,在绍远边。”此契应只写了一份,由买主持有,特作说明。这正可与“占各半”的多数情况成为对比。例中“一支”当作“一纸”。

    《文书》第二册第35页,阿斯塔那第五二四号墓《高昌章和五年(535)令狐孝忠妻随葬衣物疏》:“山河石残,不得古名。”原编者把“古名”校为“沽名”应误。本例也应是“占名”之误,犹言“认名”。所以随葬衣物疏要写明衣物为死者所有。“占”误为“古”,或又误为,认为自己所有“沽”、“故”。

    四、诸恶匆匆、诸弊匆匆

    “吾诸恶匆匆,力及不悉。”又:“六月某报:但热如复可不,吾诸弊匆匆书,伏愿耶婆万福。”(《文书》第二册第276、277页,阿斯塔那第一六九号墓《高昌书仪》)两例中“匆匆”使文意不明,都是“勿勿”之误。王引之《经义述闻.卷十一大戴礼记上》有“守此勿勿、无勿勿于残”条此言‘勿勿’者,犹忽忽也。《晏子春秋外篇曰:‘忽忽矣若之何?’‘惙惙矣如之何?’忽忽、惙,皆忧也。《史记.梁孝王世家》亦曰:“意忽忽而不乐。’忽与勿声近而义同。(下略丫六朝法帖(实即书信)中多见以“勿勿”言各种病情或健康不佳。《全晋文》卷二七王献之杂帖:“体中复何如?弟甚顿,勿勿不具,献之再拜。”此与《高昌书仪》中“诸恶勿勿,力及不悉”意思相同。同卷“……薄热,汝比各可不?吾并故诸恶,劳益勿勿。”又,上引例二,“但热如复可不?吾诸弊匆及书”处,当校点为:“但热,如(知)复可不?吾诸弊勿勿,及书伏愿……”“知复可不”即不知还能变得情况好一点吗?这是唐代常语,可不举例。“及书”即“力及不悉”之意:尽力也只能写这一点意思,不能详说情况。可见“诸恶勿勿”是承六朝书信用语。

    五、比尔

    “己偿麦一斛五斗,残负麦一斛五斗。比尔当方宜索偿。”“流牛口去,经四日口愿赐教付曹,口流以牛见还,比尔当举便偿流。”(《文书》第一册第102页,阿斯塔那六二号墓《翟强辞为负麦被牛事》)“加复眼痛……比尔辽(疗)治后,不敢口。谨辞。”(同上书第127页,哈拉和卓第九一号《北凉义和某年员崇辞为眼痛请免屯守事》)三例“比尔”犹“比来”,近来义。《汉大》失收,可补。

    六、家理、私理

    “强家理贫穷。”(《文书》第一册第103页,阿斯塔那第六二号墓》翟强为共治葡萄园事一》。)

    “渊私理贫穷。”(同上书第153页,哈拉和卓第九一号墓《冯渊上主将启为马死不能更买事》)

    “家理”为家道义,“私理”即本人情况。《汉大》:“家理:东北人称青帮。”而“家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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