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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陶的史实相对简单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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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官员要谨慎自己的修养,思长远之道,宽厚对待九族。大家都是高明的羽翼之臣,政令就可以由近而推行到远。”禹便对此美言礼拜说:“对呀。”皋陶说:“在于知人,在于安民。”禹说:“都要作到如此,就是帝尧也是难的。知人则智,就能正确任命官员;能安民则惠,黎民怀之。能知能惠,对于造反作乱的驩兜、有苗、巧言善色佞人,还有什么忧愁呢?”皋陶说:“言行要有九德。一是作事要宽而栗(厉):宽宏而庄严。二是柔而立:和柔而能立事。三是愿而共:悫愿(朴实)而谨慎。四是治而敬:理事要敬业。五是扰而毅:顺理而坚毅。六是直而温:正直而温和。七是简而廉:简明廉约。八是刚而塞:刚正而充实。九是强而义:强力而合义。如果官员不具备九德,就会乱事,应当用五刑制裁。不知我的说法可行吗?”禹说:“你的话可以实行而必获政绩。”皋陶说:“我并不懂得什么,只是颂赞古有的道理罢了。”

    皋陶的事迹,可知的如上,都是事理性的。这可以对比出神话说法的谐音曲折。

    从上面的分析解释可见,“解薦”神兽的本初说法及其各种变异,内部都有多种曲折,而又环环紧套,天衣无缝。说法有变,主题和手段相一,万变不离其宗:以民间神话巧妙的艺术性和丰富多彩的变通性,来歌颂皋陶判案的独到公正性。而这正是需要认真、大力研究的;不求甚解,不需追究,是对不起祖先所创造的文化的。而不作追究或胡乱解释的也不少。

    袁珂《中国神话传说词典》(1985年)与《中国神话大词典》(1998年):“皋陶:尧臣。皋陶为大理(汉刘向《说苑.君道》),作五刑(《世本》清张澍冒集补注本)。马喙(《淮南子.修务训》)而痦(《主术训》),状如削皮之瓜青绿色(《荀子.非相》)。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鮭觥触之。‘鮭触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神兽,助狱为验。故皋陶敬羊,起坐事之’。(《论衡.是应》)。此即皋陶神话之大要。”又,“鮭触:即獬豸、解薦。汉王充《论衡.是应》:‘鮭触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故皋陶敬羊,起坐事之。”’又“解薦:即獬豸、鮭触。《说文》十云:‘薦,解薦,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又云:‘荐,兽之所食草。……古者神人以薦遗黄帝。黄帝曰:何食何处?曰:食荐。夏处水泽,冬处松柏。’又《玉函山房辑遗书》辑《田俅子》:“尧时有解薦,缉其毛为帐。”对神异性没有一点解释,完全是“述而不作”。按《说文》的“似山牛”,段玉裁注已经据《玉篇》、《广韵》、《太平御览》等校正为“似牛”。而“牛”又应是“羊”之误。

    《文史杂志》2002年第1期王德昱《认识“解薦”》中介绍说: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台阶上陈设着古代传说的判狱独角神兽“解薦”的石雕塑,并且附有照片。文章介绍说:这独角神兽是古代文化中法与法官公正的象征。正名叫解薦,亦作獬薦、獬豸、鮭触、屈轶。似牛或似羊,它的角专门抵触为非不直的人。所以古代法官判案难分是非时,就让它抵触为非不直的人。传说这始于尧的法官皋陶。以后就以解薦来象征法官和法。从楚王开始到汉唐,法官戴解薦冠,明代时官服上绣此兽图案。王文又说:“今天也无须去追究古代神话传说‘解薦决讼’是否公正;今人还能想到利用它来设置在法庭,作装饰雕塑陈放,这至少比千处一样地放一对石獅子,更能在执法的特定环境中,显示我华夏古老文化深厚的内涵。”

    上述关于解薦的介绍有表达不妥之处。实际传说是:只有皋陶有此神兽,并非从他开始后古代法官都有此兽而可公正判案。又,后有的“屈佚”,已经变成了草名,把它说成“解薦”神兽的别名,便是错误了。既是我华夏古老文化深厚的内涵,就应探索它的底蕴,而不是“无须去追究”。不追究,内涵的“深厚”就不能彰显。

    高国藩《中国巫术史》(1999年)第六章第七节《原始时代神判一一角羊判案》说:“中国原始时代的神判是一角羊判案。……神判巫术在我国原始时代开始盛行,相传尧的手下有一个刑罚神……故皋陶就是刑罚神。……皋陶利用一只圣兽‘鮭觥’来办案。……由此可见鮭神判的特征是以兽性为判案依据,取消理性思考。”“它是一种神秘而荒唐的审判法。由巫师来主持神判的荒唐在于:第一,以兽性、物性代替人性,即以动物或物品的无知性来认作人的智慧结晶。第二,又以真实性来代表罪恶的一切,以幻想来代表真理,为此建立的法律,是以黑白颠倒为特征,因此它标志了巫师智能的终结。第三,原始社会人类是以迷信为传统的,最初的法律,也是以迷信为准则的。”这与皋陶制定五刑,奠定古代刑律基础的历史事实完全相反,是极其错误的。

    众所周知,獬薦是古代著名的神话,反映了人民的愿望和智慧,却被极其错误的说成是实有的巫术,把在古今都享有威信的皋陶说成是巫师。这才是真正的迷信和颠倒黑白。

    古代神话往往使用谐音等隐蔽曲折手段,高国藩先生不作认真、细致的研究,不知的实和真谛。如他不知《墨子》的最早说法,只举《独异志》而再作错误推导。“在那时不一定是靠神羊自由来触有罪者,而可能是以刀剌羊,羊被剌而起来触人。齐庄公时的实例可说明这一问题。‘齐讼者’,表现的便是战国时代的这一类民间神判。据唐李冗《独异志》说……这里便是羊被剌而来触人。”

    从事理完全可以知道,这个故事纯粹是神话式的编造,原来的主旨在于宣传暗中有神灵。却也被说成是实际发生的。故事的情节设计为“讼三年而狱不决,(齐庄)公乃使二人具一羊”,即分明是齐庄公亲自主持的官方判案,却也被错误的说成是“民间神判”。原来的“剌血”本是谐音“辞邪”,又被天真地认为是真正的以刀剌血。

    不仅如此,连许多常识性的内容,高国藩此书也信口乱说。如:“战国以后的传说,皋陶开始与刑罚挂钩。”所举的例子是《管子》、《尸子》、《荀子》、《世本》、《淮南子》、《竹书纪年》的“皋陶作五刑”的话,竟然不知道《尚书》已经有此内容的多处明确的记载,而且也与高国藩自己所引《诗经.鲁颂.泮水》“淑问如皋陶,在泮献囚”的例子矛盾。而所举《尸子》卷下:“皋陶择羝之裘以御之。”《荀子.非相》:“皋陶之状,色如削瓜。”其中都并没有刑罚意思的词语。

    齐庄公在位是公元前794—前731年,众所周知,是属于春秋时代,却被错误的说成是“战国时代”。战国时代是从周元王元年,即公元前475年开始的。又如高国藩书引《左传.文公五年》:“皋陶、庭坚不汜,忽诸?”问号是错误的。按,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对此句设注:“此八字宜作一句读,昔人分为两读,误。此犹言皋陶、庭坚忽焉不汜,惟忽焉作忽诸,倒置句末,故前人多不得其解。于鬯《香草校书》谓‘忽诸合音为吁,盖叹词也。此当读皋陶、庭坚不汜六字为句。忽诸二字属下文为义’云云,亦不可信。”因而沈玉成《左传译文》把句意翻译成:“皋陶、庭坚一下子就没有人祭祀了。”高国藩那样的标点成问号,实在是连句子的意思都没有弄懂。所引《淮南子.主术训》:“高陶暗而为大理,天下无虐刑。”其中“暗”字与句意大为矛盾。是对原文“喑”字的误抄。又引《白虎通.圣人》“皋陶乌喙”,从而说皋陶“有一个鸟的尖嘴”。问题是这些错误在他的1993年出版的《中国民俗探微一敦煌巫术与巫术流变》中已经如此。高国藩书的这些错误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学术界对皋陶没有进行细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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